员工的休息权谁来决定?今天我们来看一起争议案例~
1、案件还原:上班超8小时闭眼3分钟被开除
2021年3月,余某入职品某公司任店长,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广场的门店。
2024年9月26日,品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告知余某,其工号将于当日作废。双方均确认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。
公司主张,余某在工作时间、店内有顾客时坐于收银台凳子上睡觉,被商场人员投诉;其管理的门店曾在营业时间关闭店门,违反商场制度,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租赁该场地,产生严重损失,故解除劳动合同合法。
余某表示,2024年9月某日被商场人员投诉一事确实存在,但其从9时30分开始上班至当日22时30分下班,当天门店所有工作均由其一人完成。
20时许,当天上班已超8小时,出现生理性疲惫,因为工作太累,坐在凳子上歇了一会,实际没有睡着。且品某公司也无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接待客人,客人进来时自己有接待,只是太累就坐了一下,闭眼休息了3分钟而已。至于2024年8月某日闭店一事,系因当日店内仅一名店员,其上厕所期间短暂关门。
2、法院裁决过程:公司被判赔近5万元
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:品某公司向余某支付工资差额217.2元、住房补贴3000元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.24元,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,判决已生效。
法官表示,余某连续工作超8小时,公司未安排人员顶岗,其疲惫时闭眼休息是正常生理现象,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长时间睡眠及影响销售。8月某日闭店是因上厕所,余某已作出合理解释。
品某公司虽提供了视频,但该时长为2秒的视频仅显示余某手扶着头闭着眼靠在背板上,不足以证明余某处于长时间睡眠状态,也未能显示影响门店正常的销售工作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。
法官指出,余某行为并非严重过错,公司无证据证明其行为造成责罚规定中的“严重损失”,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,属违法解除。
3、案件分析:休息权是劳动者基本权利
法院的判决不仅为个体维权正名,更传递出一个清晰信号:劳动者不是可以“拧干的海绵”,休息权是受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。
该案件背后其实是对劳动者体力和服从的无限索取。这样的行为不仅违背了《劳动法》中对工作时长和休息权的基本保障,更暴露了企业片面强调“效率”的管理弊病。
补充:
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》中第三条明确规定:“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、每周工作40小时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三十八条也有规定: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”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四十一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,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,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,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,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。
真正可持续的企业,应该把人的健康、情绪和休息当作效率的一部分,而不是额外的成本。企业合理规划员工休息,是尊重劳动权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:
1.严格遵守法定工时,依业务量配足人员
避免员工超负荷工作,做好轮岗顶岗安排。建立人性化休息制度,设合理休息间隔,包容不影响工作的短暂放松。
2.明确休息与工作的边界,避免模糊规定引发纠纷
企业在制定管理制度时,要清晰界定哪些行为属于影响工作的违规休息,哪些是合理的正常休息,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条款。比如,对于员工在工作时间的休息,应明确 “长时间睡眠且影响销售”“拒绝接待客人” 等具体情形才属于违规,而像余某这种短暂闭眼休息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,不应被认定为违规。
3.将员工休息视为提升效率的重要部分,而非额外成本
真正有远见的企业会意识到,员工的健康、情绪和休息与工作效率息息相关。当员工得到充分的休息,他们能以更饱满的状态投入工作,提升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,这反而能为企业创造更多价值。企业应摒弃 “员工是可以拧干的海绵” 这种错误观念,通过人性化的管理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,从而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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