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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薪酬的计算,是HR在日常工作中的基本业务之一,但这部分的工作恰恰又非常难做。如果计算正确,似乎在HR职责范围之内,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功劳;如果计算错误,那导致的问题、引发的矛盾,则又是计算工资错误人员的责任,甚至导致的员工情绪不满、劳动仲裁诉讼或群体性争议、公司损失等等,都是不可承受之殇。
在本人执业的过程中,碰到诸多的争议,均是由工资计算的误区和误解带来的,下面为读者则若干重点予以介绍。
误区一:根据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平均工资例如,员工在2025年6月存在一天的事假,需要扣除一天的工资,某些公司在计算这一天的工资时,会按照员工的工资处以该月实际21天的工作日来进行计算,如果员工工资至21000元,计算出来应该扣除的工资金额为21000/21=1000元。但依照法律规定,平均工资的计算,必须采用制度计薪日21.75,因此,符合法律规定的工资扣减金额为21000/21.75=965.5元,少于前述金额,即可能产生纠纷。
误区二: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200%的加班费依照法律规定,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,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加班费,加班费的标准是正常工作工资的300%。某些公司认为,该300%包含了已经支付给员工的正常工资部分,因此,只需要再额外支付200%即可。这种认知是错误的,法律规定的300%就是额外应当支付的加班费,不包括员工的正常工资部分,因此,总的来说,员工在某一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,可以取得的总工资是400%(正常的100%,以及额外的加班费300%)。
误区三: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按照100%计算员工如果存在未休年休假的,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,支付的比例是300%。但这300%是包括了已经支付给员工的正常工资部分,因此,公司只需要额外支付200%即可。这部分的理解,是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理解刚好相反,广大HR应当注意甄别。
误区四: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员工旷工的,应被扣除工资,但是,只能针对旷工的时间去扣减相应的工资。即,员工只旷工一天的,不能扣除两天或更多天数的工资,否则构成克扣工资。部分公司希望做此规定,以对员工出勤进行严格限制,但这种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,属无效规定。
误区五:新入职工作未满一个月的不发工资劳动者提供劳动的,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,因此,不论劳动者是工作了一天还是一个月还是一年,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向其支付一天、一月和一年的工资。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未依照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、转正后提前三十天通知离职,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,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赔偿,但不能不支付工资。
误区六:离职结算时无权对工资进行抵扣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能存在一些其他经济往来,包括劳动者借用备用金等;也有可能因劳动者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,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。在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时,用人单位可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,在应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、补偿等之中予以抵扣。